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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女子旅社上错床,强奸还是不当得利?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daaaa    时间: 2011-7-2 23:59     标题: 女子旅社上错床,强奸还是不当得利?

“窈窕淑女 君子好逑。”华夏五千年,多少君王因为淫乐而荒废了国家大事?又有多少英雄豪杰“冲冠一怒为红颜”?以至许许多多的古代文人都不得不感叹“红颜多祸水”。唐朝出了个女王武则天,也只不过是一个先后伺候二代君王的淫荡、乱伦的风流女子。
  事实上,并非红颜多祸水,而是古代文人深受儒家大男子主义思想影响,骨子深处在贬低和侮辱中国女性,同时,也是男人们在为自己的淫乐找借口,好像这淫乐本不是男人的错,而全成了女人淫荡惹的祸。
  历史前进到公元2011年6月27日,咸宁县女子小娟与男友在旅社开房,晚上入厕后误入他人房间,鱼欢一翻后,男子借故离开,小娟方明白自己上错了床。于是,到该县威昭路派出所报案,称自己被强奸。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,警方感到很为难。
  有网友调侃:“那个男滴太幸福了 怎么没有进错我房间啊”;也有网友认为“意外,纯属意外。”
  小娟之事,男士们得了便宜还卖乖,这能理解;但是,女士们也很少有支持小娟报警的评论。好像那位男士与上错床的小娟发生性关系理所当然,而小娟只能是自作自受都是自己惹的祸。
  强奸,顾名思义,强迫发生性行为。该男士并没有强迫小娟,而是小娟上错了床,所以,该男子的行为肯定不涉嫌强奸罪。
  那么,是不是该男子就不存在任何责任了呢?我看也未必。该男子明知小娟不认识自己,也无须自己付费,面对上了自己床上的小娟,不做任何提醒,以至与小娟发生了性关系。此种天上掉下个馅饼的美事,明显是一种不当得利,且存在故意,存在对小娟贞洁的侮辱。
  大家别以为这贞洁是小事,在古时候,因为贞洁受到侮辱而自杀的女士很多,甚至,因为小手手被男士抚摸了一下,也有把手臂砍断或直接跳井自杀者。当然,现在时代不同了,某些女人的身体已经成了一种可以随意出卖或随便给予的物件,但是,对于人家小娟而言,受到侮辱后报警讨要一个说法,也是应该的。
  不过,“民法通则”上的不当得利,指的是财产关系,好像与女人的贞洁并没有关系。那么,这贞洁到底能不能算作女人的一种财产呢?
  试想,男人去嫖娼,一次恐怕也得出个一二百,如果没有从对方身上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,为什么要付费给对方呢?看来,这男人还是从女人身上买到了一些东西的,而这些东西是有价值或可以作为财产的!
  另外,男人买处与嫖娼之间的价格要相差几百、上千倍,天上人间的小姐与普通按摩店里的小姐差价也大的很多,所以,这女人的贞洁不仅是一种财产,而且往往无法估计。所以,对于女士们来讲,最好还是不要随便消费为好,不要上错床为妙。
  “民法通则”中规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,其中有三种与小娟上错床相关: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。
  恢复原状,那位男士肯定办不到;赔偿损失,中国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标准,警方也可能也没有办法来衡量小娟上错一次床会损失多少;那就只能是赔礼道歉了。该男士不妨向小娟赔个礼道个歉,各自就当双方有缘,来个握手言欢,这样甚好
作者: hakju    时间: 2011-7-26 23:06

前半段分析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很正确,但是后半段承担民事责任就有一点问题,这种事情很可能被归类于刑法当中,不能用民法的承担责任方式.......且该女子虽然上错床,男子的动机仍然存在。。。。民法调整的关系是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,上错床只能看是不是构成强奸罪,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里头......
作者: 何处惹尘埃    时间: 2011-7-26 23:15

最后的分析... ...汗,这种缘分不要也罢,这么乌龙的事情也会发生,这位女子完事之前一直都没认出自己男友也够糊涂了
作者: 倒到    时间: 2011-7-27 04:27

赔礼道歉什么的,双方都会很尴尬把
作者: wyq108492    时间: 2011-7-27 22:25

太强悍了都。。。这晚上都跟盲人了一样啊。。。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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